(2011)天执字第00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许春林与陈健、瞿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春林,陈健,瞿巧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天执字第00228-1号申请执行人:许春林。被执行人:陈健。被执行人:瞿巧萍。申请执行人许春林与被执行人陈健、瞿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3月4日依据本院(2010)天民一初字第008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6万元及利息,目前尚未偿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瞿巧萍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瞿巧萍银行存款5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志伟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签发:拟稿:(2011)天执字第00228-1号申请执行人:许春林,男,196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西外街二巷15号。身份证号码:34232119630713021X。被执行人:陈健,男,197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园丁新村5号楼一单元601室。身份证号码:341181197909110012。被执行人:瞿巧萍,女,198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地同上。身份证号码:341181198107250026。申请执行人许春林与被执行人陈健、瞿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3月4日依据本院(2010)天民一初字第008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6万元及利息,目前尚未偿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瞿巧萍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瞿巧萍银行存款5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俊审判员沈昕审判员董茂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郭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