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姚永泽与陶继清、陶玉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永泽,陶继清,陶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443号申请人:姚永泽,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陶继清,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陶玉明,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姚永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陶继清、陶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德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