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尚民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树遗根与邵世忠、戴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树遗根,邵世忠,戴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尚民初字第0007号原告树遗根。委托代理人树晓东。被告邵世忠。被告戴国英。原告树遗根诉被告邵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戴国英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通知被告戴国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月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树遗根的委托代理人树晓东、被告戴国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世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树遗根诉称:被告邵世忠曾陆续向原告借款,2012年11月18日,被告邵世忠向原告出具承诺书1份,确认其尚欠原告借款226600元未还,并承诺尽早归还。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邵世忠在2013年2月3日将其118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余款未还。本案借款属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由两被告共同归还。为此,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8600元。被告邵世忠未作答辩。被告戴国英辩称:两被告已经离婚。被告戴国英对本案借款情况并不清楚,也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邵世忠与被告戴国英于1993年8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月13日登记离婚。审理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承诺书1份、债权转让凭证复印件1份,承诺书载明“今本人邵世忠欠树遗根到2012年10月10日为止借款合计人民币贰拾贰万陆仟陆佰元正(¥226600元正)本人承诺尽早归还邵世忠2012.11.18”。债权转让凭证复印件载明“我本人同意东始村里的工程款(坚伟拉链厂厂房工程余款壹拾壹万捌仟元正¥118000元)有树遗根来领取邵世忠2013.2.3”。原告对所举证据材料解释称:2011年秋天,被告邵世忠向其借款10万元。2012年年初,被告邵世忠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承诺年后一并归还。此外,被告邵世忠还分两次向其借款6600元。2012年11月18日,被告邵世忠向其出具了承诺书,确认之前借款合计226600元,承诺一周还款,但到期后却未归还。在其多次催讨下,被告邵世忠将自己在东始村的一笔118000元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了其。现被告邵世忠仍有借款108600元未还。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认为其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戴国英则表示:对原告与被告邵世忠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清楚。被告邵世忠已离家出走几年了,被告邵世忠离家后,原告等人到其家里来要过钱,说借款数额中包含了利息。对此,原告表示:原告所称的上述借款金额都是本金,并不包含利息。被告邵世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抗辩的权利。本院据此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全部予以认证。本院据此查明:2011年至2012年被告邵世忠陆续向原告借款,截止到2012年10月10日被告邵世忠尚欠原告借款226600元未还。2013年2月3日,被告邵世忠将其一笔118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现被告邵世忠仍结欠原告借款108600元未还。上述事实,有结婚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承诺书、债权转让凭证及本案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承诺书及债权转让凭证,并结合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邵世忠仍结欠原告借款108600元事实的存在。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1086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世忠、戴国英归还原告树遗根借款人民币108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2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诉讼费3542元,由被告邵世忠、戴国英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邵世忠、戴国英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邵世忠、戴国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何 斌人民陪审员 周月珍人民陪审员 龚丽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毛菊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