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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090号原告刘某某,男,1954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杞某某,女,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王 琼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锐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