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090号原告刘某某,男,1954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杞某某,女,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王 琼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锐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