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崔飞龙、于书廷诉郑青龙、郑孟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飞龙,于书廷,郑青龙,郑孟孟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17号原告:崔飞龙,男,25岁,汉族,住涡阳县涡北街道办事处。原告:于书廷,男,62岁,汉族,住涡阳县涡北街道办事处。被告:郑青龙,男,43岁,汉族,住涡阳县涡北街道办事处。被告:郑孟孟,女,20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方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