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刑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胜罪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景刑执字第237号罪犯张胜,男,一九七九年一月十八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宣恩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临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胜在二0一二年九月至二0一四年十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十三次,单项表扬六次,监狱劳动能手二次。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张胜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张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酌情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起至二0二0年十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超代理审判员 贾 珺代理审判员 李晶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