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商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陆仁岳与江苏同泰港口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仁岳,江苏同泰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0071号原告:陆仁岳。委托代理人:赵月春。被告:江苏同泰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经济开发区开发村。法定代表人:戴怀传,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陆仁岳诉被告江苏同泰港口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陆仁岳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汪朝清审 判 员 吴 昊代理审判员 邓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褚 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