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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阳指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隋俊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隋俊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指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隋俊美,女,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北关村。本院依据烟台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的(2010)烟仲字第441号判决书,于2014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军××××年××月××日书记员  高瞻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