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法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孝臣申请执行王秀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孝臣,王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王孝臣。被执行人王秀梅。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王孝臣申请执行王秀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了7,193.04元执行款,给付了436元案件受理费,缴纳了50元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德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士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