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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聂卫信与王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卫信,王松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初字第00299号原告聂卫信,男,1977年9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孟凡新,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松涛,男,1976年5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赵新超,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聂卫信与被告王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亓国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卫信的委托代理人孟凡新,被告王松涛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新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松涛于2014年7月15日借原告现金40000元,约定于2014年10月14日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松涛返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银行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借贷关系,被告仅仅是为王国领的借款提供担保,原告聂卫信要求被告王松涛打和另一案被告王国领一样的借条各一张,才同意借钱,被告王松涛没有借款,只是担保行为。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松涛于2014年7月15日向原告聂卫信借款4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内容为:“今借聂卫信现金40000元(肆万元整),借款人王松涛,2014年7月15日借款,2014年10月14号归还”的欠条。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至今未归。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依法应当清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4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银行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辩称其没有借款行为,只是给王国领借款进行担保的答辩意见,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原告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松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聂卫信欠款4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王松涛负担(原告已垫付,待判决生效后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亓国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路宏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