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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唐学品与张德勋、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学品,张德勋,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唐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514号原告唐学品,1973年2月10日。委托代理人何峰,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琼,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勋。被告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文,总经理。被告唐秀兰。原告唐学品与被告张德勋、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唐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学品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德勋、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唐秀兰经传票传唤未当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学品诉称,2014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张德勋、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唐秀兰签订合同号为借字第0025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张德勋向原告借款200万元,期限4个月,月利率1.5﹪,按月支付,被告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唐秀兰提供担保,被告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工业园区1166.3㎡的房产(安房权证第××号)为此笔贷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发生争议由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被告张德勋借款200万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本息,故起诉要求:一、判决被告张德勋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97万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张德勋承担;三、判决被告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唐秀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判决被告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位于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工业园区面积为1166.03平方米的房产(安房权证20××30)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唐秀兰未到庭,亦无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明,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证据2:借款合同原件、房屋他项权证,证明被告张德勋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期限从2014年8月12日至2014年11月11日止,月利率为1.5%,按月付息。被告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位于安岳县安岳镇工业园区总面积为1166.03平方米的房产(安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为此笔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被告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唐秀兰应对此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经审查,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本案的上述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张德勋、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唐秀兰签订合同号为借字第0025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张德勋向原告借款200万元,期限3个月,月利率1.5﹪,按月支付,被告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唐秀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工业园区1166.3㎡的房产(安房权证第××号)为此笔贷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发生争议由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被告张德勋借款200万元。后被告支付了利息2万元,同时还本金3万元。之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本息,故起诉要求:一、判决被告张德勋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97万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张德勋承担;三、判决被告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何佯谦、唐秀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判决被告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位于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工业园区面积为1166.03平方米的房产(安房权证第××号)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唐学品与被告张德勋、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唐秀兰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被告张德勋、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唐秀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诉讼的行为,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所举证据的承认。故被告张德勋应按约归还贷款本息、被告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唐秀兰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未举在证明,故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的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德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唐学品偿还借款本金19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11日起以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其中品迭已付利息2万元)。二、被告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唐秀兰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在其抵押财产范围(位于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工业园区1166.03平方米的房产安房权证第××号)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张德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