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华民与青岛中德圣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润成船舶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民,青岛中德圣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润成船舶科技有限公司,李振友,杜广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232号原告李华民。被告青岛中德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三成路以西。法定代表人王凌云,公司负责人。被告青岛润成船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三成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吕晓英,公司负责人。被告李振友。被告杜广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民与被告青岛中德圣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润成船舶科技有限公司、李振友、杜广学承揽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民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民撤回对被告青岛中德圣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润成��舶科技有限公司、李振友、杜广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华民承担。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文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