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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华民与青岛中德圣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润成船舶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民,青岛中德圣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润成船舶科技有限公司,李振友,杜广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232号原告李华民。被告青岛中德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三成路以西。法定代表人王凌云,公司负责人。被告青岛润成船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三成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吕晓英,公司负责人。被告李振友。被告杜广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民与被告青岛中德圣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润成船舶科技有限公司、李振友、杜广学承揽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民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民撤回对被告青岛中德圣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润成��舶科技有限公司、李振友、杜广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华民承担。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文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