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绵阳鸿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城建其他要求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鸿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罗行初字第3号原告绵阳鸿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莉,该公司员工。被告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周某,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昌勇、彭策,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鸿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城建其他要求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鸿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以与被告已公开政府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绵阳鸿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鸿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绵阳鸿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全部负担。审 判 长 谢晓华代理审判员 刘应文人民陪审员 赵 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晓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