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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齐延伟诉张福东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延伟,张福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00682号原告:齐延伟,男,1968年5月5日生,��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张福东,男,1966年10月11日生,系辽D661**号小型客车驾驶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延伟诉被告张福东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延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延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邮寄费6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素娟代理审判员  付丽梅人民陪审员  陈文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美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