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河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靳XX与梁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初字第29号原告靳XX,女,生于1987年8月18日,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永登县河桥镇乐山村农民,现住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清华园小区。被告梁XX,男,生于1989年2月2日,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永登县河桥镇乐山村4社农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靳XX诉被告梁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XX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靳XX负担。审判员 施元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