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东莞大华纸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威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大华纸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创威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95号原告东莞大华纸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忠和。委托代理人魏传林。被告深圳市创威纸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令军。委托代理人林佳鹏。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大华纸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大华纸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官 锋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人民陪审员 李 柳 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超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