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于志与开鲁县XXX村村民委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志,开鲁县XXX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开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于志,男,49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开鲁县XXX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李青山,系村主任。本院制发的(2011)开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开鲁县XXX村村民委员会的1、东一百八西;2、三株西2.5亩,东2亩;3、东地东西10亩;4、一百八东西9亩;5、三株南东西8亩;6、曹家沟二等地1.9亩;7、一垄树东2.5亩、西3.5亩;8、西南地3亩;9、二里道东2亩;10六十亩9亩;11、老马家地3亩。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转移或设定它项权利负担,如需变卖需将价款提存本院;二、查封期间为一年(2015年4月13日至2016年4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XX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铭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