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宏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市豪乐居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吴多俊、陈维云、王双喜、王其安、刘荣华、刘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宏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豪乐居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吴多俊,陈维云,王双喜,刘荣华,王其安,刘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410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宏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咏春公寓2栋6号。法定代表人:翟小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豪乐居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山路878号(康华广场)144-148号。法定代表人:吴多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多俊,男,1958年4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陈维云,女,1963年2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双喜,男,196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刘荣华,女,196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王其安,男,1984年5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刘梅,女,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一初字第01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属于被执行人王双喜名下位于马鞍山市映翠花园三村20栋12号房屋壹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