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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何树华、赵汝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何树华,赵汝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被执行人:何树华。被执行人:赵汝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何树华、赵汝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33951.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树华、赵汝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红 艳审判员 王 东 升审判员 赵 党 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