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执字第1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高学森申请执行王丽、刘富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学森,王丽,刘富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1172-3号申请执行人高学森,男,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紫薇园B3-4单元201室。被执行人王丽,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西园小区10号楼2单元403室;被执行人刘富胜,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206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丽、刘富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丽、刘富胜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丽在中国建设银行鄂尔多斯天骄路支行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丽在中国建设银行鄂尔多斯天骄路支行的工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鹏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