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4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49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又名唐某,女,汉族,1981年10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溢,河南省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红彬,河南省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300元,减半收取13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安民人民陪审员 杨 伟人民陪审员 李俊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鲁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