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东清申请执行江成秀、吴金平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清,江成秀,吴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陈东清。被执行人江成秀。被执行人吴金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陈东清申请执行江成秀、吴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江成秀、吴金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金平的北斗星轿车予以查封并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