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05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永亮、瑶成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建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孙永亮,姚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512-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建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永亮,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姚成明,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建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永亮、姚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决定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1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峰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周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