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磊与被告于壮、李晶津、张龙江、威海龙都宾馆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于壮,李晶津,张龙江,威海龙都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25-1号原告刘磊。被告于壮。被告李晶津。被告张龙江。被告威海龙都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晶津。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保全金额170万元,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 方 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晨存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