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终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莉与徐州海螺纺织有限公司、许海波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海螺纺织有限公司,王莉,许海波,徐州京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终字第00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海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宁江工业园天虹大道西侧2号法定代表人魏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莉。原审被告许海波。原审被告徐州京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城天虹大道八号一号楼三层家外佳宾馆。法定代表人许海波,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徐州海螺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莉、原审被告许海波、徐州京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徐民初字第0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15年2月9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七日内按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现上述规定期限已届满,其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徐州海螺纺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绍恒代理审判员 丁晓苏代理审判员 邰虓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