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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贾旭与刘国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旭,刘国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0602号原告:贾旭,现住辽宁省新民市张家屯乡被告:刘国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贾旭诉被告刘国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及准确家庭住址,属没有明确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