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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7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南宁市梁氏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梁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740-1号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竹溪大道36号青湖中心第21层。法定代表人:陆海宏。被告南宁市梁氏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槎路272号地质队内法定代表人:梁云。被告梁云。被告韦峰。被告黄小萍。被告韦翔。被告梁盛中。被告李刚。被告于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梁氏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梁云、韦峰、黄小萍、韦翔、梁盛中、李刚、于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月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南宁市梁氏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梁云、韦峰、黄小萍、韦翔、梁盛中、李刚、于萍名下价值人民币2073824.41元的财产,原并自愿以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00000元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00000元。2、查封被告南宁市梁氏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梁云、韦峰、黄小萍、韦翔、梁盛中、李刚、于萍名下价值人民币2073824.41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共美审判员  郭慧敏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