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聂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邯县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某。1998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9月刑满释放。2014年10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邯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县看守所。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以邯县检刑诉字(2015)第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利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某系邯郸市中柳西街“兵者洗车门市”打工人员。2014年10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聂某携带改锥到“兵者洗车门市”用钥匙将卷帘门上暗锁打开,为避免老板靳某怀疑,又用改锥将该门市卷帘门暗锁撬坏,从该门市内盗走一台索尼牌VPCEG-212T型笔记本电脑(价值3050元)及现金80元。后在被告人聂某处将笔记本电脑提取并返回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记录估价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提取物品清单等证据,证明被告人聂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盗窃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聂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聂某利用在邯郸市中柳西街“兵者洗车门市”打工的便利,于2014年10月7日凌晨3时许用钥匙将该门市卷帘门上暗锁打开。为避免老板靳某怀疑,又用改锥将该门市卷帘门暗锁撬坏,从该门市内盗走一台索尼牌VPCEG-212T型笔记本电脑及现金80元。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3050元。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聂某被抓获,所盗款物均已返还失主靳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靳某陈述材料证明,他是“兵者洗车行”的老板,2014年10月7日早晨7时30分他到位于邯郸市中柳西街的洗车行时发现门是的卷帘门开了,锁也被人拽走了,门市里的VPCEG-212T型索尼笔记本电脑和钱盒里的八、九十元现金被盗,他就报案了。2、被告人聂某供述材料证明,他于2014年9月1日到“兵者洗车行”工作,女朋友的孩子上学需要钱,老板欠他工资不给结算,他就想到上班的洗车行偷个笔记本电脑卖了交学费。2014年10月7日凌晨3时许,他骑电动车带着改锥到“兵者洗车行”用钥匙打开卷帘门,将放在小桌上的笔记本电脑和放在钱盒里的80元现金拿走了,他走的时候因怕老板怀疑就用之前准备好的改锥将门锁卸了,然后拉上卷帘门就走了。后他将改锥扔到了龙湖公园的河里。所盗笔记本电脑放在租住处,后被公安机关扣押,所盗钱款已挥霍。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邯郸县东柳某者洗车行店内。4、被告人聂某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5、邯郸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VPCEG-212T型索尼笔记本电脑价值3050元。6、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从被告人聂某处提取VPCEG-212T型索尼笔记本电脑一台及电源线一根,现已发还给被害人靳某。7、邯郸县公安局刑警二中队出具的关于被告人聂某于2014年10月8日在邯郸市中柳某者洗车行被抓获的情况说明。8、被告人聂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9、被害人靳某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条证明,被盗物品及80元现金均已退还,对被告人聂某表示谅解。10、被告人聂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聂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曾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2、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3、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有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聂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5月7曰止;所判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岳桂芹审 判 员 王 枫人民陪审员 贾玖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席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