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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陈乐爱与青岛市长园电力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乐爱,青岛市长园电力设备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0037号原告陈乐爱。委托代理人时衍伟,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长园电力设备配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褀,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为法,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雇佣人员,2014年5月6日,被告让原告等人在其承接的海信冰箱有限公司施工时,被配电箱砸伤右脚和腿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为其支付医疗费,并安排陪护人员照顾原告,但其他费用被告拒绝赔偿。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费共计259922元。经审查,原告起诉被告名称有误,应为青岛长园电力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依法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乐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99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国伟人民陪审员  胡娟娟人民陪审员  孙欢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路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