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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喻贞茂与苏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贞茂,苏泽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至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喻贞茂,男,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苏泽建,男,汉族,资阳市雁江区人,村民。喻贞茂与苏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2)雁江民初字第02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泽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喻贞茂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苏泽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乐至县金融机构查询,被���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进行查询,除被执行人已被拍卖的位于乐至县石湍镇中兴街村的房屋外,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经被执行人之妻邓丽君了解到被执行人已外出,无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家中无财产。因被执行人苏泽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苏泽建的房屋经乐至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扣除另案的案款及本案执行费后,给付申请执行人35336.72元,被执行人苏泽建仍欠申请执行人喻贞茂借款本金84663.28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苏泽建的房屋依法拍卖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恢第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开幕审判员  邓 爽审判员  付建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