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周春高与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高,王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周春高。被告王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高诉被告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王建国已自觉履行偿还全部借款的义务,原告周春高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高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周春高负担。审 判 员 汪军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