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周春高与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高,王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周春高。被告王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高诉被告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王建国已自觉履行偿还全部借款的义务,原告周春高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高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周春高负担。审 判 员  汪军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