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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旅民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大连龙尧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大连晖锐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龙尧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大连晖锐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旅民初字第2301号原告:大连龙尧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朝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春龙,系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晖锐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晖,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龙尧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晖锐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龙尧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公告费450元,共计14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贺人民陪审员  张颖人民陪审员  梁萍二〇一���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