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谭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726号原告谭某。被告张某甲。原告谭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诉称:200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双方在资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在××××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2、诉讼费依法判决。被告张某甲答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几乎不吵架。孩子被告带得多些,原告除了给孩子买点衣服,孩子的其他费用都是被告父母负责。被告收入也不多,被告最近两年被告打牌多点。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谈婚,于××××年××月××日在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2015年2月10日原告谭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请求如上述诉请。以上查明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载卷佐证。本院认为,每一对夫妻在生活中都会产生矛盾,当生活中出现矛盾时,夫妻之间应当积极沟通,寻求有效方法解决矛盾。生活中互敬、互谅、互助,多关心、理解家人,才能建立和谐美满的家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谭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