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鳌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鳌民初字第71号原告陈某,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安县。被告聂某,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亲属劝说,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罗根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嘉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