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湖北比特福木业有限公司、朱建文与朱建文、汪爱萍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比特福木业有限公司,朱建文,汪爱萍,湖北省黄石市国家税务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149号原告湖北比特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郭家花园56号。法定代表人周腾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春、田锡平,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朱建文。被告汪爱萍。被告湖北省黄石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磁湖东路8号。负责人陈小平,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比特福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建文、汪爱萍、湖北省黄石市国家税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比特福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比特福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比特福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7元由原告湖北比特福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锦花人民陪审员 肖春平人民陪审员 程良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