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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赖某某诉赖德修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赖德修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664号原告赖某某,男,2013年10月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杜芳,系赖某某之母。被告赖德修,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系原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诉被告赖德修抚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年4月1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赖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本案纠纷已自行调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赖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