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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安徽东方拍卖有限公司、安徽中福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耀武拍卖全责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1120-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东方拍卖有限公司,安徽中福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王耀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120-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东方拍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497039-9),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武夷商城A区308室。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福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412791-0),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于蚌埠路交口中房名都C-2202室。被执行人王耀武,自由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民二终字第00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需支付852500元、逾期付款利息85487.99元(以852500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按年利率6.15%计算)、诉讼费6227元、执行费10925元,合计955139.99元及迟延付款利息(以852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耀武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955139.99元及延迟付款利息(以852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宏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