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定民执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张新、童小锋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童小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定民执字第434-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女,1981年4月13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干部,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童小锋,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干部,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与被执行人童小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找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及银行的存款情况。目前被执行人童小锋只有工资可供执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也同意待被执行人童小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定法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童小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新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红审 判 员 苏格烈代理审判员 宋宏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