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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清云、韩飞、韩玲、韩英、孙钰涵诉被告辽中县蒲西街道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清云,韩飞,韩玲,韩英,孙钰涵,辽中县蒲西街道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124号原告赵清云,女,住址辽中县。原告韩飞,男,住址辽中县。原告韩玲,女,住址辽中县。原告韩英,女,住址辽中县。原告孙钰涵,女,住址辽中县。法定代理人韩英,女,现住辽中县。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清云,自然情况同上。被告辽中县蒲西街道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政府路136号。法定代表人于素坤,系该社区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绍荣,男,住址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清云、韩飞、韩玲、韩英、孙钰涵诉被告辽中县蒲西街道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清云、韩飞、韩玲、韩英、孙钰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赵清云、韩飞、韩玲、韩英、孙钰涵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文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