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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经执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镇江新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镇江东吴医院、王国栋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新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镇江东吴医院,王国栋,吴凝,镇XX银储运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欧恩医药有限公司,镇江市文源祥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经执字第01352号申请执行人镇江新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通港路133号金港商业广场1809号。法定代表人胡志超,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镇江东吴医院,住所地镇江市东吴路118号。负责人王国栋,该院院长。被执行人王国栋。被执行人吴凝。被执行人镇XX银储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健力宝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国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欧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经七路纬一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国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镇江市文源祥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金桥大道88号惠龙大厦3608室。法定代表人苏凛,该公司总经理。镇江新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镇江东吴医院、王国栋、吴凝、镇XX银储运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欧恩医药有限公司、镇江市文源祥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镇经商初字第02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0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设备、房产、车辆,但因上述房产已先行抵押给案外人且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还款,故申请人同意暂不申请评估拍卖已查封的设备和房产并申请本案程序性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还款,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于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镇经商初字第0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仁福审判员  万保华审判员  曹 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