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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行非审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萧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陈振明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萧县国土资源局,陈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萧行非审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萧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淮海东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00319649-1。法定代表人:李韧,局长。委托代理人:邵华,萧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室主任。被执行人:陈振明,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申请执行人萧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陈振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亦不履行萧国土资执罚(2014)4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萧国土资执罚(2014)4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陈振明。申请执行人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萧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萧国土资执罚(2014)4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受理。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昭玲审 判 员  李雪芹代理审判员  单光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