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汤宗文与王轲、周武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宗文,王轲,周武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汤宗文,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小车驾驶员,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路35街坊二十二号楼三单元一层27号。被告王轲,男,199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高陵县泾渭镇店子王村四组村民,住该组。被告周武文,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182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A栋1-2层。负责人李培义,系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宗文与被告王轲、周武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其与被告已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宗文撤回对王轲、周武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0元,原告已预交。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360元,另3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