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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宁与何庆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348-1号申请执行人王宁,女,汉族,1963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何庆子,女,汉族,1981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宁与被执行人何庆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1647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39784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34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方 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