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宁与何庆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348-1号申请执行人王宁,女,汉族,1963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何庆子,女,汉族,1981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宁与被执行人何庆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1647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39784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34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方 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