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芳言与韩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言,韩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417号原告李芳言,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韩兢,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李芳言诉被告韩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书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李芳言、被告韩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芳言诉称:被告韩兢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8月12日向原告借款36400元,承诺四个月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对外欠款太多,目前无力偿还为由拒不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64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借条,拟证明被告借原告36400元。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证据均予以认可,本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有关证据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8月12日,被告韩兢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李芳言借款人民币36400元,表示将于2014年12月30日归还,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以欠债太多无力偿还为由拒不归还所借欠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出如诉称之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韩兢向原告李芳言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张韩兢对其债务应当清偿,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芳言借款本金364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被告韩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书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