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晓庆与梁志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郊民初字第80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梁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与被告于2006年相识、2010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某某某。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一直不工作,且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儿子18周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梁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年底,原告与被告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3月16日,原告生育儿子某某某。2010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一直在原告妈家居住。2014年8月,双方在阳泉市城区租房居住。2014年12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原告离家出走,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同居生活四年后补办了结婚证,期间生育儿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务琐事发生了矛盾,但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慧清代理审判员 冯 鹏人民陪审员 杨银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玲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