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风华诉李顺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风华,李顺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反诉被告):陈风华委托代理人:姚毅被告(反诉原告):李顺意委托代理人:刘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风华诉被告(反诉原告)李顺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反诉被告)陈风华于2015年4月6日就本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李顺意于2015年4月7日就反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陈风华与被告(反诉原告)李顺意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陈风华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李顺意的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李顺意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陈风华的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947元,减半收取297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陈风华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顺意负担。审判长 周备审判员 李娅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