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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开设赌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158号被执行人张某某开设赌场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沁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3月16日移送执行罚金5万元。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现正处于服刑期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沁执字第15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瑞庭执行员  郭贵文执行员  郑 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燕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