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周宏伟与孙钧、方圆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孙某,某某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陆鑫,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被告某某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村田真弓。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宏良。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某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之委托代理人陆鑫,被告李某某之委托代理人李宏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某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2012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孙某、某某公司等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孙某、某某公司等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6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6月16日至2012年11月15日。被告李某某为此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某某公司等交付了借款60万元,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孙某、某某公司等未按约还款,被告李某某亦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特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偿付原告借款60万元,赔偿原告自2012年11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暂计算至2014年10月16日为282900元),支付原告律师费51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提供以下证据:1、借款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借款的事实,借款的期限为2012年6月16日至2012年11月15日,并约定了相应的保证责任以及违约责任。2、汇款凭证一份、收条一份。证明被告已收到原告借款。3、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证明原告聘请律师用去费用51800元。被告李某某辩称对借款合同、汇款凭证、收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只提供了保证,对其他情况毫不知情。且原告没有提供代理费发票。被告孙某、某某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证。通过诉、辩双方的陈述及举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6月16日被告孙某、某某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壹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6月16日至2012年11月15日止。同时双方约定违约责任为,逾期支付按照逾期偿还部分日千分之八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为索要欠款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实际支出费用。另外还约定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还款期届满后两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及原告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14年10月23日查封了户名为孙某,地址位于泰兴市中丹金色花园22幢1002室房屋一套。庭审后原告将51800元的代理费发票提供给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使得原、被告之间产生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双方对借款的违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保证范围都有明确约定。现原告主张被告孙某、某某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偿还借款600000元以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2年11月16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律师代理费51800元;被告李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各项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孙某、某某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某、某某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周某某借款6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1月16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时给付律师代理费51800元。二、被告李某某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50元。由被告孙某、某某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帐户: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帐号:20×××88)。审 判 长 戴红星审 判 员 万 宁人民陪审员 卢兰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