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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饶民三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饶阳县分公司与李美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饶阳县分公司,李美林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饶民三初字第713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饶阳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锋,经理。委托代理人:郜计广。被告:李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饶阳县分公司诉被告李美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饶阳县分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饶阳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饶阳县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红岩审 判 员  刘亚军人民陪审员  李晓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馈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