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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国国与邢强卫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国,邢强卫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253号原告王国国,男,1981年11月19日生。被告邢强卫,男,1972年1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国诉被告邢强卫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国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国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5元,由原告王国国承担。审判员 郭 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