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国国与邢强卫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国,邢强卫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253号原告王国国,男,1981年11月19日生。被告邢强卫,男,1972年1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国诉被告邢强卫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国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国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5元,由原告王国国承担。审判员 郭 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淑杰 微信公众号“”